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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办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admin2024-05-05人已围观

郑州市办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看你是从事哪类行业

一是食品行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二是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书,申请材料有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对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其中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这两份报告评价需要辖区内的卫生监管单位开具或者由获得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如河南中测检测开具。

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新建项目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港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精神,根据周边县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征收方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

(一)住宿业:仍按经营收入的1.5%。

(二)餐饮业(含旅游业附属的饮食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三)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服务业)仍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四)房屋出租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城区房地产交易按成交额的0.5%计征。

(五)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企业,按承揽工程造价的0.25%计征。

(六)广告业按广告经营收入的1.5%计征。

(七)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矿石、采石业等):煤炭行业按原煤销售量每吨3元计征;其他矿产资源行业按销售量每吨1.5元计征。

(八)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流通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九)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二、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征收的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对价格调节基金进行专户管理;各单位(含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价调基金纳入基金账户。

(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提供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使用时加盖“新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财务专用章”。

(三)对逾期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商户,依照有关规定,每日处以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拒不交纳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条件和办法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经省、郑州市税务部门批准的全额免税企业,在免税期间免征价格调节基金;部分免税的企业,要相应免征部分价格调节基金。

(二)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停产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年。

(四)因不可抗拒使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五)其他可以申请减免基金的情况。

凡申请减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新郑市价格调节基金减免申请书》,并附减免报告一式三份及年度财务报表,送交新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符合减免条件并提出减免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从提供所需材料之日起30日内,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根据权限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领导组或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批复。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有使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二)在发生水灾、旱灾、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进行市场价格平抑。

(三)肉、蛋等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所需重要副食品的储备。

(四)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五)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环保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七)用于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任务完成奖励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费用、基金项目调研、专家论证、评审以及聘用中介机构审计监督等费用。

五、其他

本通知之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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