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出现突显出经理者,设计者,审批者,建设者,的粗心大意,或者说物权法律意识缺乏。
本案不仅是甲乙两方的事,还要牵扯到L单位和规划审批部门,
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应尽量减少损失。如继续加盖损失必然发生,谁来承担,乙,L单位,规划审批部门,施工单位都有过错,必经调解,考虑分担。
甲楼出沿部分有无土地使用权?不会提前设定地役权的,肯补交费用吗?还是改变出沿经济。
不要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