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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工程的,我和一个私企老板签订合同装修,现已装修完毕,工程款未支付,人跑了

时间:2024-03-18 01:36:03  来源:http://www.gjqjd.com  作者:admin

一、我是做工程的,我和一个私企老板签订合同装修,现已装修完毕,工程款未支付,人跑了

你和一个私企老板签订合同装修,未支付一分钱,现已装修完毕,而且你还给了他6000元保证金,

有这样的事儿吗?这样的工程你也敢干?你这样本身就是违反常规的运作模式,所签订的合同也不规范,如果合同条款是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再付款,他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算经济纠纷。

二、收集几个上当受骗的小故事,

办企业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不少人都有被骗的经历,大到被骗钱骗物,小到被骗吃骗喝,骗子无所不骗。我下海十多年,自称是骗子鉴别大王,许多骗术在我面前露出了马脚,并且我还随时培训我的业务人员识别骗术,降低被骗成本。

有一次,某地一贸易公司说要和我们洽谈一个大的太阳能工程,我们的业务人员去了以后,说那家公司业务量挺大,想让我去一趟。当时正好我出差路过此地,很爽快地答应我亲自去谈那笔生意。那天到了目的地之后天色已晚,我一看那公司在当时来讲算是有些规模,去了以后我直奔主题,问他们是哪个单位要热水器,想先去现场看一看,正好能根据情况进行指导。

太阳能热水器出厂时是主机,很多售后工作需要专门的安装人员来解决,尤其是安装工程,如何走管道才最科学合理。我是技术行家,想着既然到了,就要帮助客户把售后的安装问题一并解决,并且客户也会因为我提供的系统的一揽子解决方案而对我的产品更认可,这也是我创业初期能推销一千多台太阳能热水器的致胜法宝。但那家公司的陪同人员并不急于带我去现场工地,说把当地需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工程的那个单位的领导请来,在饭桌上详细谈谈,明天再去看现场,先把合同定下来再说。谈到合同时他们执意要“先发货后交款”,我给他们讲了我们的政策都是款到发货,厂家保证质量,而客户也保证我们货款。

由于双方因交货款的分歧合同没有签成,见天色已晚,他们非常热情地请我吃饭,意思在饭桌上再作协商。吃饭间那位陪同说这笔生意利润很丰厚,为了达成这桩买卖,我们得需要“打理”工程方的领导,这需要一笔费用,希望我今天晚上把这个“回扣”先拿出来,他们送给工程方的领导。我一听就觉得不对,货款还没有到,先让我们拿钱给工程方领导送“回扣”,这不符合交易的常理。

我一看他们没有诚意,并且谈话的主题“意不在生意”,感觉像是在摆“鸿门宴”,所以说“我还有事”提前要走,他们都起来送我。到了前台那里,有个陪同的说,你把帐先结了。我问:不是你们请我吃饭吗?怎么让我结帐?

他说:你是卖家我们是客户,就应该你掏钱。

见他们出尔反尔,更坚定了我前面的判断。没必要和他们罗嗦,我一问价钱,要一千多元,这家饭店非常普通,要的饭菜非常简单,根本值不了几个钱,要价一千多,是明摆着诈骗。

我说我身上只有三四百块,你们得给我留着回去的车票,我在当地有朋友,要不然我打电话让我的朋友过来。见我态度相当坚决,他们也没有再做坚持,要了我三百块钱,放我走了。

总结这次遇到的情况,其实这是骗子的“三步棋”骗术:第一步以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如果我们把货发给他们,他们净赚一批货,款不会给厂家;第一招失灵后,他们又来了第二招,要回扣。这种现象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很盛行,也相当容易骗到手,但又一次被我识破拒绝了;他们又来了第三招,到指定的饭店吃饭,吃一百谎称一千,和饭店一起来诈骗外地客户。

警示:遇到这样的骗子,我之所以能把“大风险”化解到最小,没有受到更大的伤害和损失,总结主要有几点:

一、自身一定要“正”,不给骗子留下“骗”的机会。

不能因为“贪”而做生意,不能因为自己想沾小钱而给对方以“回扣”(这种情况在国营企业发生的多),使对方没办法利用当事人的私心得逞其计谋;

二、识破骗局后要镇静。邪不压正,在清楚自己被骗后,要设法迅速脱身,义正辞严,反而使骗子不敢轻举妄动。

三、要有震慑力,摆明你的优势自信能脱身。我对当地非常熟悉,并且在饭桌上把在当地的关系和已往的客户都高调讲给他们听,足够给对方以震慑,没有使他们做出更出格的事情来。

三、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6000元,要坐牢吗

虚构工程骗取保证金6000元的行为属于诈骗,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有关涉嫌工程诈骗案中牵线搭桥的介绍人有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你所说的,是诈骗罪的共犯,也就是构成诈骗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现在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你所说的中间人,可以是进行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如果你说的牵线搭桥的介绍人没有诈骗罪的犯罪故意,那就不是共同犯罪,自然也就构不成诈骗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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